宋某为其丈夫屈某向保险公司购买了终身分红型人寿保险, 受益人为他们的儿子。 宋某在保险公司业务员监督下代被保险人签字并交纳了首期保险费, 保险公司签发了正式保险单。 两年后, 被保险人屈某因急性疾病死亡。 其子当日即通知了保险公司, 并、 提出死亡 8 万元的理赔请求。 一个月 后保险公司做出拒绝理赔的决定, 理由是该保险合同签署时未经被保险人屈某签字, 保险合同无效。 屈某之子向法院提起诉讼, 认为保险公司在签约及审批时并未强调要求被保险人本人签名, 按照程序收取了保险费并签署了保险单, 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本案中的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本案中的保险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本案投保人宋某未经被保险人屈某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代其签字的客观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该合同应当被确认为无效合同。
本案中的保险公司是否存在缔约过失? 为什么?
本案投保人并未规避、 隐瞒代签行为,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知情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并未告知其行为后果也未制止其行为, 实际上默认了投保人代签字名的行为, 存在缔约过失行为。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给予赔偿, 为什么?
保险公司与投保要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因为被告的过失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造成原告信赖利益损失, 所以被告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的赔偿的范围包括返还保险费及其利息, 还需赔偿无法得到死亡赔偿金所造成的间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