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明清地方机构及官职变化。
(一)明朝的地方行政制度为省、府、县三级制。明初仍沿元制,在各地设行中书 省,在各行省设平章政事、左右丞、参知政事等官。洪武九年(1376年),朱元璋改行中 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习惯上仍称为省),简称为布政司,主管一省的民政和财政;另设 提刑按察使司,掌管司法;设都指挥使司(简称都司),掌管地方军政;三者合称“三司”。
(二)清朝地方行政机构分为省、道、府(直隶州、厅)、县四级。清前期共设置内地十八省,省的最高官员为总督和巡抚。大致两省或三省设一总督,每省设一巡抚; 无巡抚省份,例由总督兼理。巡抚是总揽一省军政、民政的最高官职。总督比巡抚 事权更重,但以负责军政为主,兼管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