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李女与林男离婚后,双方所生的孩子判给了李。李将孩子由姓林改为姓李,林一气之下停止支付原定每半年给的3000元抚养,费。李代理孩子诉请法院打赢官司时才发现林男早有准备,已将名下的房屋过户送给了他弟弟,现既无职业又无收入,无财产可供执行。问:林将房屋赠与其弟的行为是否有效?(    )
   A.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B.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C.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D.经李代理孩子行使撤销权后,林的赠与行为才无效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行使撤销权时,被撤销法律关系的效力。林将房屋赠与其弟的行为不属无效事由,因此,排除B项。肯定A项。但此赠与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因此,依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行使保全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因此,选择C项。经行使撤销权,赠与合同由有效转化为自始无效,撤销权的行使,是赠与合同无效的前提条件。在撤销权行使之前,赠与合同是有效的。在逻辑上不能排除D项。要注意区分保全撤销权和合同撤销权。行使保全撤销权时债的效力扩张至第三人。请注意, C项所说的“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林与其弟之间的赠与合同。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保全撤销权予以撤销,因此,赠与合同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对于可撤销的合同行使权利,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合同撤销权,由合同当事人行使(《合同法》第54条);另一种是保全撤销权,由合同之外的人行使(《合同法》第74条、第7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