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6.2017年9月12日,王某7岁的儿子在某机械厂宿舍楼平顶上玩耍时触电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找到机械厂和供电公司要求赔偿。供电公司与王某达成协议,而王某与机械厂则未达成协议,故王某将机械厂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令机械厂赔偿王某15万元。2018年3月27日,机械厂被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同年12月30日,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本案的处理中,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1)选项A:王某的15万元债权有法院判决支持,且成立于破产受理前,可以作为普通债权申报,参加破产分配。(2)选项B: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旨在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所必需的程序上的费用。王某的15万元债权发生于机械厂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并非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出、亦非为保障程序进行所必需,不应界定为破产费用。(3)选项C:王某的执行申请于破产受理后提出,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执行程序尚未进入,谈不上中止),王某直接申报债权即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针对的是破产受理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况。(4)选项D:管理人有责任“代表”债务人(而非直接承受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