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下面所列遗嘱,哪些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
A.某甲临终前,在遗嘱中未为其襁褓中的幼子乙保留必要的份额
B.精神病患者某乙自书遗嘱,嗣后其精神病被治愈
C.某丙临终前,召其子丁、邻居戊、庚至床前,口述遗嘱,由丁代书,戊见某丙无力签名遂主动代签
D.某辛病危时,在护士己的帮助下立录音遗嘱,其子壬、病友癸、医生巳在场见证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选项A,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选项中,某甲在遗嘱中未为其襁褓中的幼子乙保留必要的份额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
选项B,合法有效的遗嘱以遗嘱人具有遗嘱能力为前提。遗嘱是遗嘱人对其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处分,这决定了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从而具有遗嘱能力,才能设立遗嘱并产生其预期之法律效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不具有遗嘱能力,所立遗嘱无效。确定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为准。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精神病患者某乙所立自书遗嘱自始无效,纵然其精神病嗣后被治愈,亦不能使其所立遗嘱有效。
选项C,代书遗嘱系指由遗嘱人口述,请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遗嘱人不能亲自书写或亲自书写遗嘱有困难,可以请人代写。为保证代书遗嘱能够真实体现遗嘱人的意志,《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如果遗嘱人不能签名,则应按指印代替,不能由他人代为签名。某丙的代书遗嘱为戊代签名,应属无效。
选项D,录音遗嘱系以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为有效要件之一,盖见证人的资格直接影响录音遗嘱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继承法》第18条规定了见证人的消极资格,即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意见》第36条对此做了细化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录音遗嘱的在场见证人中尽管有不具有见证资格的,但如果除此之外仍有两个以上适格的见证人,该当遗嘱仍然有效。本选项中,尽管遗嘱人之子在场,但除此之外,尚有护士己、病友癸、医生巳在场见证,因而该录音遗嘱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