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题 于某是北京大学历史系2008级博士研究生,于2013年7月在北大获得博士学位。2015年1月,北京大学作出《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认定于某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存在严重抄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等规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决定撤销于某博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于某认为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博士学位决定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错误,将北京大学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撤销博士学位涉及相对人重大切身利益,是对取得博士学位人员获得的相应学术水平作出否定,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因此,北京大学在作出《决定》时,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听取于某的陈述和申辩,保障于某享有相应的权利。本案中,北京大学在作出《决定》前未充分听取于某的陈述和申辩。因此,北京大学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存有不当之处,法院应予撤销。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在撤销学位事件中,北大和于某,法院和于某分别是何种法律关系?
 
【正确答案】北大和于某是调整性法律关系、隶属型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法院和于某是保护性法律关系、隶属型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
【答案解析】[考点]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分类、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本题考查法理学,即法律关系的分类和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的相关知识点。法律关系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分为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与诉讼法律关系、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等,考生应注意区分不同法律关系的分类标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两者是辩证统一的,考生在作答时应注意理解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内涵。
问答题     结合本案论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关系。
 
【正确答案】实体正义主要是指结果公正,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违法犯罪者受到了应得的惩罚和制裁。程序正义主要是指过程的公正,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是辩证统一的。一方面,实体正义有赖于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追求实体正义的手段,不公正的程序是难以实现实体正义的。另一方面,程序正义并不意味着必然会有实体正义。在正当程序下仍有出现冤、假、错案的可能性。因此,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是统一的两个方面,两者不可分割,不可偏废。如果单纯追求实体正义将会导致漠视甚至践踏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利,必然把程序仅视为达到实体正义的工具,忽视程序的内在价值,导致程序虚无主义。如果片面追求程序正义,则会使案件的审理过程背离对客观真实的追求。应当看到,程序正义只是结果公正的一项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以牺牲实体正义为代价追求程序正义将会从根本上损害公正公平执法。因此,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是内在统一的,公正的程序在总体上和普遍的情况下会产生公正的结果。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