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为担保自己对乙的债务,于2008年3月1日与乙签订书面质押合同,约定甲将自己的越野吉普质押给乙,甲于4月1日向乙交付吉普车。4月1日甲交付吉普时,未将备胎和工具箱交付给乙。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无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212条所确立的区分原则,质押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成立,未交付质物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②根据《民通意见》第91条的规定,主物设立质权的,若从物未移转占有的,则从物不是质权的客体。故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