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在上题所述案情下,保险公司于2005年8月3日中止保险合同的效力,后甲与保险公司就继续交纳保险费一事进行协商,但直至2006年7月9日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此时,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
A.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B.保险公司应继续保持合同效力中止状态,与甲继续协商
C.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应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D.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又解除的法律效果
《保险法》第59条规定:“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本题中,合同效力自2005年8月3日中止,甲与保险公司直到2006年7月9日仍未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故A项正确,B项错误。因为2005年6月2日以后,甲一直未交纳保险费,而合同系2004年3月4日成立,故甲未交足2年保险费。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C项正确,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