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2008年8月,王先生同某国际旅行社签订东南亚6日游合同。合同规定:9月30日旅游团离京直飞泰国;旅游费用每人共计4750元,先交纳订金3800元,用于办理护照、签证和订购机票等费用支出,余款在取机票时付清。合同订立后,王先生交付3800元,旅行社开具了“定金”发票。
同年9月8日,王先生所在单位突然委派其到外地出差一个月,不可能按原计划参团出游,故提出解除所签订的旅游合同,并要求退还已交付的费用3800元。旅行社称其交付的费用已用于办理护照、签证和机票的支付。王先生要求旅行社提供有关凭证,如果确实已花费,同意合理扣除,但应退还余款。旅行社则认为,王先生交付的3800元是定金,双方的合同已作标明,按照《合同法》第115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返还定金”的规定,王先生的要求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本案的焦点涉及王先生已交付的3800元到底是定金,还是预付款。由于当事人将定金与预付款混为一谈,因此,不能单从合同中的字面上来定性。实际上,旅行社收取的这笔款项,是旅游费价款的分期支付,属于给付债务的一部分;从旅行社对不履行合同时的处理来看,这笔费用也不符合定金的特征,如果出现旅行社原因取消出团,旅行社绝不可能承担定金双倍返还的罚则;另外,《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额的20/%,而这笔费用已是全部旅游费的80/%;大大超过法定的比例,因此,就算是定金也是无效的。综上所述,对这笔款项应该按预付款来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旅游者应承担违约的相应责任,旅行社在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如护照、签证费)后,应退还王先生剩余款。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