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12年2月,甲市A区个体户黄某到乙市B区进货,途经丙市,被丙市C区公安分局留置盘查3天后将其释放,并将其货物予以扣押。黄某不服,向位于D区的丙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丙市公安局作出了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黄某不服,拟提起行政诉讼。则下列有管辖权的法院是______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考点] 地域管辖[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诉法解释》第9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由于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被告应为原机关,原机关所在地法院丙市C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同时陈某为望南市甲区市民,甲市A区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据此可知,AC项正确,BD项错误。由于“原告就被告”是一般的地域管辖原则,因此若要确定管辖法院,一般来说首先需要确定的是诉讼的被告。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求,便于当事人提起诉讼,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则不再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地域管辖原则,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与此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也属于“原告所在地”。另外,还需要注意经复议的案件,如果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则应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