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孙某中年丧妻,长子甲、次子乙对其不闻不问。幼子丙常常过来照料孙某。孙某患重病卧床,自知命将不久,遂召丙至床前,垂泪表示将全部遗产全部交由丙继承。丙感激涕泪,孙某旋即瞑目而逝。甲、乙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孙某遗产。试问本案该如何处理?( )
A.孙某遗产全部由丙继承
B.孙某遗产由甲、乙、丙三人均分
C.孙某遗产由甲、乙继承,但丙可以适当分得部分遗产
D.孙某遗产由丙继承大部分,甲、乙继承少部分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遗嘱行为系要式法律行为,设立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我国《继承法》第17条对遗嘱的形式作了明确规定。
本题中,孙某临终前表示将全部遗产全部交由丙继承属于订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口头表述形式设立的遗嘱。口头遗嘱由于欠缺形式载体,因而极易被篡改和伪造,并且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实,容易产生纠纷。因此,《继承法》对口头遗嘱做了严格限制,于第17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此处规定的危急情况,通常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身处特殊场景,比如战场或者意外事故等。
本题中,孙某所立口头遗嘱因欠缺两个以上见证人而无效,不发生遗嘱继承的法律效果。孙某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甲、乙、丙继承。在确定各个法定继承人的应继份额时,应当考量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的情况,即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题中,甲、乙二人有扶养条件却对孙某不闻不问,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丙对孙某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可以多分。因此,选项D为正确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