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案例】
    背景
    某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签订固定总价承包合同,合同工期为390d,合同总价为8500万元。总承包单位与某分包单位签订了分包合同。为了强化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意识,总分包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分包单位出现安全生产问题,均由分包单位自己承担,总承包单位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施工前,总承包施工单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了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并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施工进度计划网络图如下图所示(单位:d)。
   
问答题 1.  土方开挖的原则是什么?深基坑的支护形式还有哪些?(至少列出三种)
【正确答案】土方开挖的原则: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
   深基坑的支护形式还有排桩支护、水泥土桩墙和逆作拱墙等。
【答案解析】
问答题 2.  判断总包、分包单位补充协议的约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总包、分包单位的补充协议的约定不合法。理由: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解析】
问答题 3.  按照图示施工进度计划,确定该工程的关键线路(节点法表示)和计算工期,并说明按此计划该工程是否能够按照合同工期要求完工。
【正确答案】本工程关键线路:①→③→⑤→⑥。
   计算工期为150+140+100=390(d)。
   已知合同工期390d,按此计划该工程可以按合同工期要求完工。
【答案解析】
问答题 4.  针对上述各事件,施工单位的工期和费用索赔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针对各事件施工单位工期和费用索赔的成立情况及其理由如下:
   (1)事件一工期索赔不成立,费用索赔成立。理由:工作A的延期发生在非关键线路,且没有超过其总时差,不影响总工期。施工过程中,遇到地质勘探报告未标明的地下障碍物是施工单位无法合理预见的情况,属于发包人的责任。
   (2)事件二工期和费用索赔均不成立。理由:基坑支护失稳引起坍塌是因为施工单位施工技术措施不合理造成的,应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3)事件三工期和费用索赔均成立。理由:工作E在关键线路上,因为建设单位设计变更导致工期延长、费用增加,属于发包人的责任。
【答案解析】 本案例第1问主要考查土方开挖的原则以及深基坑的支护形式。土方开挖的顺序和方法必须与设计要求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基坑边界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降排水措施。深基坑土方开挖,当施工现场不具备放坡条件,放坡无法保证施工安全,通过放坡及加设临时支撑已经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时,一般采用支护结构进行临时支挡,以保证基坑的土壁稳定。支护结构的选型有排桩、地下连续墙、水泥土桩墙、逆作拱墙或采用上述形式的组合等。
   本案例第2问主要考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本案例第3问主要考查网络计划中的关键线路及工期。自始至终全部由关键工作组成的线路为关键线路,或线路上总的工作持续时间最长的线路为关键线路。由背景资料可知,该网络图中总的工作持续时间最长的线路(节点法表示)为①→③→⑤→⑥,该线路的总工期为150+140+100=390(d)。已知合同工期为390d,按此计划该工程可以按合同工期要求完工。
   本案例第4问主要考查索赔。建设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其中,工程延期索赔是因为发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或者发包人指令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如果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拖延,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由于非分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拖延,分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工程变更索赔是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设计、变更施工顺序等,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承包人对此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分包人也可以对此向承包人提出索赔。不可预见的外部障碍或条件索赔,即施工期间在现场遇到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通常不能预见的外界障碍或条件,例如地质条件与预计的(业主提供的资料)不同,出现未预见的岩石、淤泥或地下水等,导致承包人损失,这类风险通常应该由发包人承担,即承包人可以据此提出索赔。索赔的成立,应该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①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②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③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