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成立于2010年8月份,经营注册地在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成立当年盈利并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软件生产企业,主要从事企业纳税申报软件的研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培训业务,计算机、读卡器等硬件产品销售业务。其生产的软件产品获得北京市软件产品认证小组颁发的《软件产品证书》并自2010年起获得高新技术开发企业认定证书。企业依法办理了相关税收优惠审批手续。企业财务部门在研究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决定在流转税纳税上选择软件企业的纳税政策,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该公司符合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条件。2015年12月份有关流转税涉税资料及会计处理如下(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在当月认证相符并准予抵扣):(1)12月5日,外购原材料一批,既用于生产软件产品又用于生产硬件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000元,税款34000元,以支票结算货款,原材料已入库,以现金支付运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价税合计金额555元(其中运费500元,增值税55元)。企业会计处理如下:借:原材料 200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55贷:银行存款 234000 库存现金 555(2)12月10日外购低值易耗品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200元,增值税204元,以转账支票结算货款。企业会计处理如下:借: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 1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4贷:银行存款 1404(3)12月日~10日,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480套软件产品,每套含税价格1170元,并随同每一套软件产品销售配套读卡器一份,每份含税价格117元,分别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账务处理如下:①软件产品收入:借:银行存款 561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软件 4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1600②读卡器收入:借:银行存款 56160 贷:主营业务收入——读卡器 4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160(4)12月15日,又销售一批产品,因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有限,企业会计将软件产品、读卡器合计24000元全部开具在同一张普通发票上,共开具了20份普通发票。企业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 2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软件 20512。8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87.18(5)1月30日支付供电部门电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电费3000元,增值税税额510元,支付自来水公司水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水费600元,增值税税额18元。企业会计处理如下:借:管理费用——水费 600 ——电费 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28 贷:银行存款 4128(6)12月31日,外购用于生产硬件产品的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80000元,增值税税额13600元,货款尚未支付,原材料已入库。企业会计处理如下:借:原材料 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00 贷:应付账款 93600问题:
问答题 根据上述资料,扼要指出存在影响纳税的问题。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存在的问题: ①12月5日,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应调减进项税额55元。 ②12月15日,对随同计算机硬件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凡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应全部按计算机硬件适用的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不得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企业将软件产品、读卡器收入一并按销售软件产品对待,影响了增值税退税额的计算。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正确计算企业2015年12月份应纳和应退的增值税(各步骤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应税收入及销项税额的计算: 业务(3):软件产品不含税收入=1170÷(1+17%)×480=480000(元) 销项税额=480000×17%=81600(元) 业务(3):硬件产品不含税收入=117÷(1+17%)×480=48000(元) 销项税额=48000×17%=8160(元) 业务(4):未分别核算软件产品、硬件产品的,应全部按计算机硬件适用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不含税收入=24000÷(1+17%)=20512.82(元) 销项税额=20512.82×17%=3487.18(元) ②进项税额的确定: 硬件产品直接负担的进项税额13600元。 软件、硬件产品共同负担的进项税额=(34055-55)+204+528=34732(元) 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34732×480000÷(480000+48000+20512.82)=30393.75(元) 硬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34732-30393.75=4338.25(元) ③应纳税额的计算: 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81600-30393.75=51206.25(元) 硬件产品应纳增值税=8160+3487.18-4338.25-13600=-6291.07(元)(属于留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④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51206.25-480000×3%=36806.25(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