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妊娠早期心脏病孕妇能否继续妊娠,最主要的判定依据是( )。
年龄>35岁,心脏病病程较长者,发生心力衰竭的可能性极大,不宜妊娠,但不是主要判断依据。胎儿的大小,病变部位和继续妊娠的关系不大。妊娠早期心脏病孕妇能否继续妊娠,最主要的判定依据是心功能分级。①可以妊娠:心功能Ⅰ~Ⅱ级,既往无心力衰竭史,也无其他并发症者。②不宜妊娠:心功能Ⅲ~Ⅳ级,既往有心力衰竭史,有肺动脉高压,右向左分流型先心病,严重心律失常,风湿热活动期,心脏病并发细菌性心内膜炎,急性心肌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