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12月马赛港交货。11月2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会此信用证。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后,即到法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物与货船全部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知所购货物全部损失的消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拒绝偿付议付行已议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根据国际贸易惯例。问题:
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F风险划分以货物装上船为界。材料中使用的是CIF术语,则这批货物的风险在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后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依据是什么?
开证行不能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依据是:卖方完全按照信用证要求发货,并提供单证,已经完成其应该履行的责任,所以开证行应该按照信用证实施条款进行付款。
买方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卖方的损失可以由保险公司赔付,买方作为保险受益人,应按合同规定。在索赔时效期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因为CIF条件下(COST+INSURANCE+FREIGHT),卖方已经为买方办理货运保险,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船及货物全部沉入大海,这属于不可抗力下的被保险货物全部损失,保险公司应该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