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简述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的分类及意义。
【正确答案】狭义的特定之债指债务人应给付特定的物的债,即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特定之债的根本特征在于,债的标的物于债成立之时即已特定,具有不可替代性。种类之债,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种类之债的根本特征在于其标的物为种类物,于债成立之时当事人仅以一定的数量和质量确定标的物。
   民法上区分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第一,在特定之债中,债务人只能以给付特定的标的物履行义务,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交付特定的标的物。原则上,当事人不能以其他标的物代替约定的标的物给付。而种类之债的标的物不是特定的,可以替代,因此,在债成立之时,当事人需要确定标的物数量和质量,否则债不能成立。第二,在特定之债中,当特定的标的物灭失时,发生债的履行不能,债务人不负履行责任。而对于种类之债,在约定的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时,一般不发生债的履行不能,一般来说,只有在债务人的所有该种类物全部灭失时,才发生债的履行不能。第三,在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时,特定之债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和风险转移时间。而对于种类之债,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不能在标的物特定化之前,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或当事人没有另外约定时,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标的物的风险也自交付时转移给债权人承担。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