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原告与被告于某年1月10日订立了一份购销普碳钢盘圆正品1000吨的合同。合同规定每吨价1200元,总价款120万元,交货期为该年6月30日,交货地点为S市火车站。合同第4条规定:“本合同生效后30天内,甲方(即原告)应向乙方(即被告)预付5万元。” 第5条规定:“如果逾期交货,每逾期一天应按总价款的0.1/%支付违约金。”合同订立后,原告于同年2月1日与第三人(某物资供应站)订立了向第三人销售500吨普碳钢盘圆正品的合同,合同规定每吨价1500元,交货期为该年7月5日。同年2月5日,原告向被告汇去5万元,至同年6月30日,被告未交货,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直拖延至同年8月1日才提出交货,因此时该种货物价格已降至每吨1000元,第三人拒绝接受原告拟交付的货物,并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15万元。原告遂向被告提出拒绝收货,并在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代原告向第三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利润损失30万元及各种费用损失,按合同条款第5条支付违约金。如果你是法官,你对各项要求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1)在本案中,被告延迟交货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延迟交货以后,原告一再催促,被告托延至8月1日才提出提交货物,在此时货物价格已下降,因此被告的继续履行已对原告没有意义。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提出拒绝收货、解除合同的要求是合法的。
(2)合同中规定的先行给付的货币究竟是定金还是预付款一定要由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清楚,如果当事人没有作规定的,原则上只能作为预付款,不能视为定金而适用定金罚则。
(3)由于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应先执行违约金条款,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再考虑
违约损害赔偿。在本案中,依据合同第五条约定,如果逾期交货,每逾期一天应按总价款的0.1/%支付违约金。被告自7月1日至8月1日共逾期交货30天交货,其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为30天×(120万元×0.1/%)=3.6万元。
另外,由于被告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不应对第三人负违约金支付的责任。
(4)原告要求被告赔偿30万元利润损失是不合理的。应为原告与第三人进订立了出售500吨钢材的专守合同,另500吨钢材尚未找到买主,原告仅赔偿500×300元=15万元的利润损失是有根据的。由于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并存的情况下,违约金数额已转化为补偿性的损害赔偿,故本案中,被告应赔偿的数额为15-3.6=11.4万元。
(5)对原告的各种费用支出如果是为了获取利润而必须支付的费用,那么在赔偿损失后就不应再赔偿这些费用的损失。因为该费用是为了获取利润必须支付的代价,并可通过利润的取得而获得必要补偿。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