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论述题 2003年5月27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起种子赔偿纠纷案时,遭遇法律冲突问题。在庭审中,就赔偿损失的计算办法,原告(汝阳县种子公司)与被告(伊川县种子公司)争议激烈,原告主张适用《种子法》,以“市场价”计算赔偿数额;被告则要求适用《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政府指导价”计算赔偿金额。经审判,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3)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和被告都不服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写道:“《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抵触的条(款)自然无效。”
    请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回答如下问题:
问答题     人民法院应当援引何种法律、法规作出判决?为什么?
 
【正确答案】人民法院应当援引《种子法》的规定作出判决。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本题中,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之类的地方性法规,但前提是,该条例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从该案来看,《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与《种子法》确实发生了矛盾和冲突。根据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效力的原则,本材料中的《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其法律效力低于作为法律的《种子法》,因此法院应援引《种子法》进行判决。
【答案解析】
问答题     人民法院是否有权作出宣布地方性法规无效的决定?为什么?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人民法院无权宣布地方性法规无效。 撤销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不是人民法院。本题中,尽管《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确实违反了《种子法》,应该被认定为无效,但确认无效的权力并非属于人民法院。
【答案解析】
问答题     针对本案,公民是否有权提出违宪审查的权利?其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公民享有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的权利。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建议。据此,公民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
【答案解析】
问答题   试论司法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正确答案】(1)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司法机关审理一切案件,都只能以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作为依据而不能以主观臆断作为依据。适用法律,是运用法律对已发生的事情作出判断、处理。任何一个案件,都是一种客观存在,由特定的、已经发生的事实所构成。以事实为根据的“事实”包括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和依法推定的事实。前一种事实属于客观事实的范围,它是已经被具有证明力的、合法的证据所确定的事实。后一种事实是在案件客观事实真相无法查明的情况下,依照法律中有关举证责任和法律原则推定的事实。尽管这种事实可能与客观事实有所不同,但是,在法律上能够引起同样的效果。 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和尺度。在查办案件的全过程中,都要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案件性质,区分合法与违法、一般违法和犯罪等,并根据案件的性质,给予恰当正确的裁决。以法律为准绳,意味着在整个司法活动中,在审理案件中,法律是最高的标准,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对司法提出的必然要求。 (2)实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要求。 ①在司法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②在司法工作中,坚持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不仅要严格遵守实体法的规定,而且要严格执行程序法的各项规定。 ③在司法工作中,正确处理依法办事与坚持党的政策的指导作用的关系。一方面,不能将坚持依法办事和坚持党的政策的指导作用对立起来;另一方面,也不能以政策改变、代替法律甚至取消法律,而是应当将两者统一起来。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