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2年2月,公民甲为买房子向乙借了10000元钱,约定同年6月底以前偿还。为了保证能及时还钱,甲乙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该质押合同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价值9000元的摩托车交给乙作为质物,在甲不能偿还借款时,该摩托车就归乙所有。甲为该摩托车买了保险,金额为8000元。甲在买了房子不久,就因单位裁员而下岗,到了同年6月28日,甲向乙表示不能按时还款。6月30日该车被盗。请回答下列问题:
【正确答案】甲乙两人的质押合同在甲将其摩托车交给乙时生效。《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据此,质押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在出质人交付质物时合同生效。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利息,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不支付利息。《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双方不能约定,在甲不能偿还借款时,该摩托车就归乙所有。因为这种规定属于“流质”条款,为法律所不允许。《担保法》第66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甲摩托车被盗后,由于有保险赔偿金,乙的质权并不消灭。《担保法》第73条规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据此,基于物上代位权,乙可以就该摩托车的保险金行使优先受偿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