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失业者享受失业社会保险的资格条件。
失业者享受失业社会保险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 失业者必须处于法定最低劳动年龄与退休年龄之间
国际上为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其他有关权利, 一般对劳动者的年龄从法律上作了明确规定。 对超过法定劳动年龄而仍在工作的劳动者, 失业后作退休处理而不应享受失业保险; 对超过法定劳动年龄已经退休后又重新就业的, 不存在失业享受失业保险的问题。
(2) 失业前必须有就业或缴费的记录
一个失业者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要视其是否依照法规或章程履行被保险人的义务, 各国的失业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要求不同, 包括失业前有过就业经历并且就业时间达到规定下限, 投保或缴纳保险费时间达到规定最低期限, 有些国家要求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 有些则要求达到其中一个条件即可。
(3) 必须是非自愿性失业
必须是非本人原因引起的失业, 才有申请失业社会保险的资格。 非自愿性失业是由社会的、 自然的等非失业者个人所能左右的因素决定的, 国家和社会有责任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克服不幸。 但不是所有的非自愿性失业者都能享受失业保险, 有的虽是非自愿性失业, 但是由于失业者个人品行不端, 严重过失而被企业开除造成的失业,不能享受失业保险。 另外, 出于经济或政治原因, 直接参加反对企业主、 反对政府的罢工或游行而失去工作的,也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4) 必须具有就业意愿
失业者到规定的就业管理部门登记失业并接受合适职业安置和职业培训, 被视为有就业愿望。 一般说来,“合适职业安置” 应包括下列条件: ①提供的职业应与失业者的才干、 能力、 学历、 工作经验相适应, 必要时还考虑他的年龄。 但并不是无限期地作此保证, 而是有期限规定。 ②应考虑工作地点离居住地的距离。 ③应考虑该工作的报酬率和工作条件和原工作是否相差悬殊。 ④由于劳资纠纷而停工所空出的名额不属于合适职业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