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合同,约定甲供给乙狐皮围脖200条,总价6万元,但合同未规定狐皮围脖的质量标准和等级,也未封存样品。甲如期发货,乙验收后支付了货款。后乙因有20条围脖未能销出,便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向法院起诉,其诉讼代理人在审理过程中又主张合同无效。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合同不具备质量条款,合同未成立
B.合同不具备质量条款,合同无效
C.合同有效,但甲应承担违约责任
D.合同有效,甲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按照《合同法》第157条和第158条规定,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后,应及时检验。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标的物质量视为合格。乙在收货后销售围脖,并未通知甲围脖质量不合格,则不论围脖质量是否合格,均视为合格,甲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合同未约定质量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以补充质量条款,确定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合同不会因此而在效力上有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