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简述现行《证券法》的主要修改内容。
【正确答案】2005年11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对《证券法》的修订。此前《证券法》在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进行了修改,将原《证券法》第28条修改为:“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第50条修改为:“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2005年修订后的《证券法》共12章240条,在原《证券法》214条的基础上增加53条,删除27条,还有一些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增加的部分还包括从公司法中并入的8条,修改涉及原《证券法》40/%的条款,因此是对原《证券法》的全面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为混业经营预留政策空间。根据原《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在我国证券市场中,随着金融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实践中已经突破了严格的分业经营的做法,出现了在集团控股下分设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模式,特别是商业银行已经设立了基金公司,保险资金按一定比例直接进入资本市场。新《证券法》增加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从而使混业经营在法律上成为可能,也为未来金融改革预留了政策空间。
   第二,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预留空间。原《证券法》规定,经依法核准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该条款将上市交易场所实际限定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两家证券交易所。由于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须符合较高的上市标准,证券市场的发展和企业的合理融资都受到了限制,也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新《证券法》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这就将证券交易的场所从原来的证券交易所扩展到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从而肯定了建立多层次证券市场的目标。
   第三,为国有企业买卖股票预留法律空间。根据原《证券法》的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证券法的宗旨之一是规范证券市场行为,应当平等地对待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个人,不应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从事证券交易的能力加以限制和界定。是否允许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股票的问题,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因此,新《证券法》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这并不是授权或者允许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控股企业进行股票买卖,而只是将限定或者授予其从事股票买卖的权力交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逐渐开放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根据原《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的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账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人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账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融资、融券是资本市场发展应有的基本功能,各国资本市场均建立了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制度。通过融资、融券可增加市场流动性,提供风险回避手段,提高资金利用率。融资、融券也是以后实施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必不可少的基础,应当在国家制定相关法律规定、严格监管的条件下分步组织实施。因此新《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取消禁止银行资金入市的规定。原《证券法》禁止银行资金违规进入股市。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拓宽合规资金入市渠道”,“建立健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机制”。据此,新《证券法》规定,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从理论上讲,银行资金入市属于银行监管范畴,应当受到商业银行法律调整,没有必要由证券法加以规定。从实践中看,证券市场汇集的资金情况十分复杂,许多情况下都难以清晰界定银行资金和非银行资金,一旦不合理地禁止银行资金进入股票市场,难免对证券交易秩序产生消极影响。
   第六,提升自律监管组织的地位。首先,证券交易所取得自律监管组织的明确地位。原《证券法》没有明确规定证券交易所是自律监管组织,其职权也受到相当程度的限制,通常都是根据证监会授权履行职责。根据新《证券法》,证券交易所是依法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的非营利组织,独立行使上市审核职权。其次,明确了证券交易所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原《证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请。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依据法定上市条件和交易所上市规则对证券上市申请进行审核,属于自律管理。经审核同意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与上市申请人签订上市协议,通过上市协议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形成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上市申请人对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按民事关系处理。新《证券法》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第七,加强对证券发行的监管。原《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采取核准和审批并存的审核体制,并分别就不同审核程序作出原则性规定,没有对证券发行条件和具体规则作出规定。在实践中,证券发行条件主要适用《公司法》及国务院行政法规;证券发行的其他制度则有失完整。为了完善证券发行制度,新《证券法》增加了对证券公开发行的界定,创设证券发行申请的预披露制度,采纳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增设证券发行失败的规则。
   第八,改革证券交易和结算制度。原《证券法》只规定证券交易采取现货交易、集中竞价交易和T+1交易规则。新《证券法》在现货交易基础上,允许采取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在集中竞价交易的基础上,允许采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另外,还取消了对T+0交易规则的限制。在登记结算方面,为了保障证券市场的安全运行、防范结算风险,明确规定结算业务的基本要求和保证交收的基本原则、措施和手段,新《证券法》增加了关于登记结算的新规则,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在完成交收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交收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结算参与人没有按时履行交收义务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按照业务规则处理前述财产。
   第九,加强对投资者利益的法律保护。原《证券法》比较重视对违法行为人的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的规定,相对忽视对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新《证券法》从两方面完善了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制度:一方面,增加了违法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条款。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和欺诈客户的违法行为人,在造成损失的情况下,都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外,证券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违法行为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增加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条款。国家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加强监管机构的职权。新《证券法》加强了证券监管机构的执法手段和措施,使其执法活动不仅有法可依,并且大大增强了操作性。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