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李某至某旅行社报名参加海南5日游,他是2005年3月2日报的名,准备2005年4月2日出发,费用为1680元/人。
   问:(1)若李某先缴纳了600元,收据注明为“定金”,但李某4月2日有事没空去,此时李某是否可以要求退还该定金?
   (2)若旅行社吸取教训,只收300元,收据注明“订金”,李某没空去了,请问此时是否能拿回300元?
   (3)若旅行社只收取300元,并在收据上注明为“定金”,在4月1日时通知李某因为只有他一人报名,不能成行了,现在退还300元,并按预付款的10/%作违约金,是否可以?
   (4)若缴纳了300元定金,但李某自己说不能去了,请问李某能否要求退还?
   (5)若是李某先行缴纳300元,收据只写明“今收李某人民币300元”,若李某有事无法前往,请问能否退还该款项?
【正确答案】(1)答: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定金只是价款或服务费的一部分,其比例应小于合同标的额的20/%,该处的定金金额最大不能超过336元,而李某缴纳了600元,远远超过了相应比例,故这600元不应视为定金,而只能看作预付款,发生违约时旅行社应退还这600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
   (2)答: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定金”与“订金”有着本质的区别,二者的区别在于:定金是债的担保,具有担保作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定金具有惩罚和补偿的作用,而订金是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形式之一,不具有担保作用,也不具有惩罚和补偿的作用。此处虽然旅行社收取的300元没有超出定金的法定比例,但收据上注明的是“订金”,因此只能退还李某300元。
   (3)答:不可,首先,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规定,收取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3天(出境旅游应提前7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此处旅行社违约了。其次,根据《合同法》中定金罚则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此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600元,而不是300元加10/%的违约金。
   (4)答:不可,同样,根据定金罚则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处李某自己说不能去了即为违约,故无权要求旅行社返还定金。
   (5)答:可以退还,此处收据中未注明是定金或是预付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中没有明确是定金的,应视为预收款(预付款),故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300元及相应的利息。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