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2年9月,原告建立并向社会推出“中国拟建和在建项目库”,有偿向公众提供全国各地区、各行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拟建和在建项目详细资料,每月15日更新项目资料。其提供的项目资料均来自各项目业主和建设单位填报的内容。
   《招标与市场》是被告编辑的月刊,2003年6月,被告将原告“中国拟建和在建项目库”中的招标信息单独分列出来,并以《招标与市场》副刊“中国项目专刊”的形式出版。“中国项目专刊”为活页月刊,专门报道我国境内的一般工程建设项目、法律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国家重点技术改造及装备国产化项目的信息,所刊登的信息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及采购概述、项目实施范围、采购设备范围、投资金额、采购方式 (是否招标)、项目建设单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中国项目专刊”为有偿服务。原告起诉称,将被告发布的“中国项目专刊”与原告的“中国拟建和在建项目库”进行对比,发现自2003年7月起,在被告发布的“中国项目专刊”中,被告的信息内容与原告的雷同比例为90/%,因此侵犯其著作权。
   请回答下列问题:
【正确答案】原告制作的“中国拟建和在建项目库”是一个数据库,其对数据库内容的选择、编排付出了创作性的智力劳动,具有创造性,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独创性条件,因此对其享有著作权。
【答案解析】数据库是指对于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系统汇编,使用者可以通过电子或其他的手段使用其中的数据。数据库是随着电子计算机等新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在现代社会海量信息情况下,它能使人们迅速获得和传播特定相关信息,从而使信息的作用最大化,对现代信息社会的迅猛发展起到了润滑作用。数据库不仅包括汇编作品,而且包括不构成汇编作品的数据汇编。汇编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必须具备独创性这一法律特征。只有在内容的选择、体例的编排上能够体现出一定独创性的数据库才可划入汇编作品的范畴。
   我们要判断本案中的数据库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关键是要判断其是否具备著作权法所说的独创性。原告发布的项目是经过国家规划的、客观存在的项目,属于公知的信息。依据常理理解,这些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但原告数据库中的项目信息是原告根据这些项目公告自行采集、编辑的。不能由于“项目”是“公知的”,就认定所有有关这些公知信息的数据库都不具有独创性。著作权保护不以是否“公知”为条件。比如新闻事件是公知的,但记者就该新闻事件所作的新闻报道稿件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一种思想(事件)的表达形式,而不是该思想(事件)本身。
【正确答案】被告构成侵权。①原告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②被告的信息内容与原告的雷同比例为90/%,已经构成实质相同,明显是复制原告的数据库中的信息。
【答案解析】既然原告对其制作的数据库享有著作权,就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当然侵权。
   [解析] 本案考查的是数据库是否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