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简述收购要约的强制规则。
【正确答案】收购要约是收购人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出的、向其购买所持上市公司股票的单方意思表示。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收购要约是特殊民事要约,应当遵守以下强制性规则:
   (1)关于收购要约的生效时间。收购人应在向证监会报送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文件之日15日后公布收购要约,具体时间由收购人自行决定。
   (2)关于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3)关于收购要约的内容变更。在收购要约有效期限内,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事项的,必须事先向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在发出收购要约和变更收购要约两种情况下,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权限不尽相同。在前种情况下,证监会和交易所的地位类似于备案机构,即收购人仅须将收购报告书报送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无须审查收购报告书所列实质条件,而主要负责对收购报告书进行形式审查。在变更收购要约中,《证券法》规定采取“批准”程序,据此,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享有实质性的审查权。
   (4)关于违反收购要约的禁止义务。收购要约属于借助公开要约和公开市场进行的上市公司收购,必须体现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所有其他股东均有权以收购要约规定的条件,向收购人出售所持股票,收购人必须根据公布的收购条件收购该股票。依照《证券法》规定,收购人不得采取收购要约以外的形式,收购其他股东所持有的股票,也不得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后,不受此等限制。
   (5)关于收购要约的收购条件。根据《证券法》规定,收购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按照此条款的字面解释,收购人在收购股票时,应当按照统一的收购价格、期限、支付形式等条件执行。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