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因迁新居,原有家具无处摆放,遂问其同事乙是否愿意要,如愿意,等新居收拾好了就送给乙,乙很高兴,表示愿意。但1周后乙向甲要求搬走家具时,甲称已将家具送给乡下的侄子了。乙很不高兴,双方因此纠纷,乙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问:甲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本案涉及赠与的撤销问题。
本案中,甲与乙成立赠与合同关系,其中甲为赠与人,乙为受赠人。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按照这个规定,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时,赠与合同即成立和生效。同时赠与合同又是单务和无偿合同,为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避免对赠与人过于苛刻,《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实际上是赋予赠与人以任意的撤销权。赠与人在行使此权利时不需要任何理由和条件,也不受任何期间的限制,只要其不是该条第2款规定的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给受赠人之前,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
本案中,甲表示了赠与的意愿,乙表示接受,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但标的物并未交付给乙,因此甲依法可以任意撤销其赠与,所以在甲将赠与标的物另行处置时,乙无法根据赠与合同要求甲承担合同不履行的违约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