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丙、丁四人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后因经营不善,企业负债累累,债权人向企业索要债款,企业周转资金不灵,无力还款,为使得企业支撑下去,普通合伙人甲自己负担了全部债务,有限合伙人乙等三人非常感激,但是,甲要求向三人追偿时,三人均表示无力偿还,愿意以自己在企业中的份额抵偿。于是修改协议,乙等三人保留合伙人名义,但是全部份额归甲,由甲自己管理企业,利润和亏损也全部归甲。以下乙等三人的做法是否合法的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
合法。因为合伙人达成一致协议
B、
合法。因为甲作为其他三人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乙等以企业份额偿还
C、
不合法。因为实质上已经不符合合伙企业共同出资、共担风险的特点
D、
不合法。因为不能规定利润和亏损全部归于一人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叫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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