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试论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的冲突及其解决途径。
【正确答案】(1) 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发生冲突的直接原因。各国有关民事诉讼立法的差异是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发生冲突的直接原因。当今的国际社会,除了世界各国一致承认外国国家、外国国家元首和外交代表以及国际组织及其官员享有司法豁免权以外,既不存在国际惯例,也没有得到世界各国普遍接受和适用的国际条约来统一规范各国法院对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的行使。即使在某些国家之间缔结了一些多边或双边条约以便统一规范行使国际管辖权的根据,也由于条约的数量及适用范围上的限制而未能构成具有普遍意义的国际法规范。也就是说。目前国际法对于各国在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未加任何限制,而任其自由决定对哪些国际民事案件行使诉讼管辖权。所以,世界各国一般都是根据自己国家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等方面的利益,从有利于自己国家及其国民进行国际民事诉讼活动的角度出发,依据本国的法制原则和法制观念来规范国际民事案件的诉讼管辖权问题。这样,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各种不同的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制度,不仅分属不同类型的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制度的国家对于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的规定存在很大差异,而且,就是在属于同一类型的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制度的不同国家之间,其有关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因此,一旦发生国际民事案件,各有关国家的法院往往都是依据其内国法中有关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的规定来决定对该有关的国际民事案件有无管辖权,在各有关国家之间势必会发生严重的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的冲突。
   (2) 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发生冲突的法律原因。世界各国民事诉讼立法中有关管辖依据的不同是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发生冲突的最根本的法律原因。各国民事诉讼立法一般都规定,内国法院基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存在和发生对有关国际民事案件行使诉讼管辖权。就整体来说,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立法都是基于“有效控制原则”,以对人诉讼中的被告处于本国境内,能收到有关传票,或者以对物诉讼中的标的物处于本国境内这样一个法律事实来分别确定本国法院的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而以法国为代表的拉丁法系各国主要以有关诉讼当事人具有内国国籍这样一个事实作为内国法院对有关国际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的根据。在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奥地利、葡萄牙、瑞士和斯堪的纳维亚各国的立法中,则一般都是以被告一方在内国设有住所或惯常居所,或者有关诉讼标的物处于内国境内这样一个事实确定内国法院对有关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由此可见,世界各国确定内国法院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所依据的法律事实,即各国诉讼立法中的管辖权依据存在明显的不同。此外,各国的民事诉讼诉讼立法对内国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的范围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的规定也不尽相同,从而经常导致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的冲突。    
   (3) 解决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冲突的有效途径。坚持国际协调原则是解决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冲突的有效途径。坚持国际协调原则来解决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冲突是指世界各国在进行确定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的立法和司法活动时,都应该考虑到其他国家的有关立法和司法实践,应该考虑到国际社会在这一领域中的一般做法,从而达到尽量避免和消除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冲突的目的。    
   1)就立法方面来说,要求立法者在进行有关国内立法时:①应尽量减少专属管辖权的规定,把内国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的范围限于有关内国公共政策和最重大利益方面的事项。②为了避免和消除国际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应考虑国际社会的一般做法,尽量使自己的管辖权规范能得到绝大多数国家的认同;而为了避免和消除国际管辖权的消极冲突,应尽量采用双边冲突规范来规定国际民事案件的诉讼管辖权,并应在考虑了世界各国的有关规定后,在一些容易发生消极冲突的环节规定一些补救性的条款。③考虑到由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做法是在具体案件中协调有关国家管辖权规范,消除有关国家之间国际管辖权冲突的有效途径,应在立法上尽量扩大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
   与此同时,还要求世界各国积极参与国际立法,通过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合作来达到避免和消除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冲突的目的。因为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冲突是发生在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一种社会现象,其根本原因是各国政治经济利益的矛盾和不同,各国对内国法院的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作了各不相同的规定,所以,应该认为,世界各国基于国际合作和国际交往的需要,根据互谅互让的精神,在平等协商的前提下拟定通过一些统一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规范的国际条约,是从根本上避免和消除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冲突的最有效途径。
   2)就司法方面来说,要求各国法院基于内国的有关立法:①在司法上充分保证各有关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只要有关协议不与内国专属管辖权规范相抵触,就应该赋予并承认这一协议的绝对效力,从而排除其他任何形式的管辖权。②在有关外国法院依据其所属国法律具有管辖权,而且该外国法院的管辖权义不与内国法院的专属管辖权相冲突的前提下,内国法院应承认该外国法院正在进行或已经终结的诉讼程序的法律效力,拒绝对就同一案件提起的诉讼进行审理,即做到“一事不再理”,从而可以从司法上避免和消除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的积极冲突。③在某一案件的当事人在有关国家之间找不到合适的管辖法院的情况下,为了消除这种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的消极冲突,该有关国家的内国法院就应该依据有关案件与内国的某种联系而扩大内国法院的管辖权范围,受理并审理有关的诉讼案件。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就是这种范例。该两个条款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