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对此,下列哪些理解是错误的?(2003—卷三—80,多)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考查调解原则。 (1)调解自愿原则不能理解为只能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调解,而应理解为尊重当事人在实体权利处分上的意思自治,不强迫当事人接受不愿意接受的调解方案。对此,《婚姻法》第32条要求法院对离婚案件应当调解的法律规定就是很好的解释。因此,A项错误,C项正确。 (2)本题是《法院调解规定》生效前的考题,该规定第18条是对当事人依调解协议作判决书的请求作出不予支持的规定,B项已无参考价值,不必考虑。 (3)对于D项,《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7条有明确的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做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据此,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