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6年1月12日,原告谢×在被告××大酒店登记住宿。当晚11时许,谢×从外面返回××大酒店,在该店四楼走廊里遇到4名不明身份的男子,其中一男子对其进行调戏、殴打,致其人身受到伤害。在谢×遭受殴打的过程中,有数人围观,其中有该店的保安人员及服务人员。尽管谢×大声呼救,却无人出来制止。事后,4名男子扬长而去。谢×被打后去市医院治疗,其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腹部及四肢多处软组织挫伤。谢×因向××大酒店索赔无着,遂于2016年2月2日起诉到××市人民法院,诉称:其在酒店被打前后长达十多分钟,酒店的总务经理、保安人员及服务员多人皆站在旁边围观,无人上前阻拦,其未得到酒店应有的保护。被告不履行保护住店顾客安全的职责,严重地侵害了其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关于“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大酒店赔偿其医疗费360.70元,交通费300元,住宿费1360元,误工补贴2800元,精神损失5000元。请问:酒店是否应当对此承担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酒店应当承担责任。因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酒店对住店顾客依法负有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为了保障住店顾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有完善的管理措施,明确其保安部门的职责,并要保证其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其义务。在本案原告遭受不明身份的人的调戏、殴打时,被告的保安人员应能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而被告却没有履行其法定义务,致使原告人身受到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原告所受到的人身伤害,并不是由服务者的服务行为所直接造成,而是由不明身份的他人的殴打行为所造成;并且,直接加害人对原告的确负有赔偿责任。从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上,原告一般只能向加害人主张权利。但是在本案中,被告的保安人员在原告遭他人殴打时,有义务也有条件履行其法定义务,却在一旁围观,其不作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要求其作为的规定,致使原告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故被告应对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在这里,本案直接加害人侵害的是原告的生命健康权,被告侵害的是原告享有的接受服务时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前一种权利为绝对权,后一种权利为相对权。同时,直接加害人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存在和本案被告分担的问题;被告也应对其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在承担后可向直接加害人追索自己不应承担的部分。也就是说,如果直接加害人也作为本案被告之一,作为经营者的酒店所应承担的仅为补充责任,即补足直接加害人因实际履行能力不能赔偿的部分。
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人身损害的经济损失,应予支持。基于此,在法院做出判决之前,被告主动找原告要求协商解决,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4000元人民币。原告即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理由,向××市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同意了原告的撤诉请求。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