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将其房屋一套出售给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甲依约定将房屋交付给乙,乙支付了约定的房款,并将房屋装修后准备人住。不料,甲在与乙签订合同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尚未交付购房款。现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令乙向其返还房屋。乙即提起反诉,请求法院确认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请对本案提出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 对于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但是由于房屋系不动产,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仅仅交付并不能产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因而虽然乙交付房款,并且入住,但是其并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在甲手中,因此,甲仍有权对房屋进行法律上的处分。
   (2) 对于甲、丙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甲、丙之间的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即可成立并生效,因此对于乙的反诉不应予以支持。同时,由于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甲仍有权对房屋进行法律上的处分,所以其有权转移房屋的所有权至丙,由于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所以丙虽然没有付款,也没有入住,其仍可以取得法律上的所有权。因此,法院应当支持丙的请求,责令乙返还房屋。
   (3) 对于甲、乙之间的法律关系,甲的行为系违约行为,应当赔偿乙因此受到的损失。如果乙在诉讼中提出此项诉请,则应予支持。
【答案解析】本案主要涉及三个问题:①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②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③关于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这三个问题都是围绕着一物二卖而产生的。对于甲、乙和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只要符合合同法规定的生效条件,即可生效。但是对于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只有登记之后才能发生所有权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