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乙是同幢楼上下层邻居。甲住二楼,乙住一楼。2010年10月30日,乙在装修房屋时,在一楼腾出一间房屋开个便民店,并将写有商店字号的霓虹灯招牌挂在一楼与二楼之间的外墙上。广告招牌影响了甲的休息,因此甲要求乙摘去商店的招牌,并且不得在一楼开商店,乙不予理会,双方诉至法院。
问:(1)乙可否在一楼开设商店?
(2)甲是否有权要求乙摘去招牌?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乙不得在一楼开商店。因为,根据《物权法》第77条的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同意。此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自然包括但不限于乙的左邻右舍;另外,所谓同意,必须是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书面同意。
(2)甲有权要求乙摘去广告招牌。因为,根据《物权法》第72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作为共有所有人的义务之一,便是必须依照共用部分的本来用途使用共用部分。当然,对某些非按其本来用途使用共用部分,但无损于建筑物的保存和不违反区分所有人共同利益的,则应当允许。本案中,乙的对共有外墙壁的使用显然违反了甲的利益,因此,乙的使用行为违反其作为建筑物共有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