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对( )等事项进行记录, 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阅。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规定,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记录, 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阅: ①作品许可使用情况; ②使用费收取和转付情况; ③管理费提取和使用情况。 权利人有权查阅、复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财务报告、 工作报告和其他业务材料;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