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从乙公司采购10袋菊花茶,约定:“在乙公司交付菊花茶后,甲公司应付货款10万元。”丙公司提供担保函:“若甲公司不依约付款,则由丙公司代为支付。”乙公司交付的菊花茶中有2袋经过硫磺熏蒸,无法饮用,价值2万元。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付款未果,便要求丙公司付款10万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第54题)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解析:A正确:由于乙公司交付的菊花茶中有价值2万元的茶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可对该部分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仅须向乙公履行剩余8万元债务,即本案中主债务降低为8万元。又根据《担保法解释》第43条的规定:“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此为保证的附从性,保证的范围和强度不得大于或强于主合同,丙的清偿多于主债务8万元,丙只能在8万元范围内向甲公司追偿。 B正确:根据上述分析。本案中的主债务仅为8万元,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付款10万元,乙公司在2万元范围内成立不当得利。 C正确: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21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故丙公司不得向甲公司追偿。 D错误:前述分析,主债务为8万元,丙公司放弃先诉抗辩权而承担应由甲公司履行的8万元债务,不影响丙公司追偿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