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简述案外人异议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关系。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案外人异议是指执行当事人之外的民事主体,认为自己对正在执行的标的有足以阻止执行的权利,而向民事执行机关申请不服的方式和程序。执行异议的提出提出需要遵循一定的条件:(1)提起案外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执行当事人以外的人,即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没有栽明的单位或者个人。(2)案外人必须在执行过程中提出。(3)提起异议的理由必须是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4)提起案外人异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案外人异议之诉是指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出的,对于执行标的有关的实体争议诉讼,请求法院裁判纠正执行标的错误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案外人对执行标的认为有足以阻止执行的权利的,应当先提出异议。异议被驳回的,才可以提出异议之诉。案外人异议是一项程序性救济权利,案外人异议之诉是一项实体救济权利。案外人异议之诉是案外人异议的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