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题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白酒和葡萄酒。A粮食白酒最高销售价格19500元/吨(不含增值税);A粮食白酒平均销售价格19000元/吨(不含增值税)。2015年9月份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销售A粮食白酒35吨,不含税单价每吨19000元,全部款项存入银行;销售B粮食白酒3吨,不含税单价每吨4000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2340元,全部款项存入银行。

  (2)用自产A粮食白酒2吨,为职工食堂换取一批粮油蔬菜,双方均开具了普通发票。

  (3)用本厂生产的A粮食白酒国庆节前馈赠他人3吨,发给本厂职工7吨。

  (4)向农场收购免税高粱16吨,收购凭证注明收购单价款3650元/吨,全部用于生产高级套装礼品白酒5吨,含税单价每吨35100元,当月全部销售。

  (5)外购一批散装葡萄酒,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60000元,该酒厂连续加工成瓶装葡萄酒并全部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80000元。

  其他相关资料:上述发票均经过了认证,高级套装白酒的高粱单耗数量2.6吨/吨,白酒消费税税率20%加0.5元/500克,其他酒消费税税率10%。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酒厂上述第(1)笔业务应纳的消费税。

  (2)酒厂上述第(2)、(3)笔业务中应纳的消费税。

  (3)酒厂上述第(4)笔业务中应纳的消费税。

  (4)酒厂上述第(5)笔业务中应纳的消费税。

  (5)酒厂本月份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

  (6)酒厂本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______

【正确答案】

(1)酒厂上述第(1)笔业务应纳的消费税为

 业务1:计税销售额=19000 × 35+4000 × 3+2340÷(1+17%)=679000(元)

 2340元包装物押金收到就要价税分离计入销售额。

 消费税=(35+3)×2000×0.5+679000 ×20%=38000+135800=173800(元)

 (2)酒厂上述第(2)、(3)笔业务中应纳的消费税

 业务2:换取消费资料需用最高销售价格消费税计税销售额=19500×2=39000(元)

 消费税=2×2000 × 0.5+39000×20%=2000+7800 =9800(元)

 业务3:

 计税销售额=19000 ×(3+7)=190000(元)

 消费税=10×2000×0.5+190000×20%=10000+38000=48000(元)

 酒厂业务(2)和业务(3)合计应纳消费税=9800+48000=57800(元)

 (3)酒厂上述第(4)笔业务中应纳的消费税

业务4:

 消费税=5×2000×0.5+35100/(1+17%)×5×20%=5000+30000=35000(元)

 (4)酒厂上述第(5)笔业务中应纳的消费税

 280000×10%一160000 × 10%=12000(元)

 葡萄酒按照其他酒计算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的,准予从葡萄酒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所耗用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

 (5)酒厂本月份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

 业务2外购用于职工福利的货物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该业务取得普通发票更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业务4核定抵扣进项税计算过程:

 高粱耗用数量=5吨×2.6=13(吨)

 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13 × 3650×17%/(1+17%)=6894.44(元)

 业务5外购葡萄酒进项税=160000×17%=27200(元)

 合计可抵扣进项税=6894.44+27200=34094.44(元)

 (6)酒厂本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业务1增值税销项税=679000 × 17%=115430(元)

 业务2增值税销项税=19000×2×17%=6460(元)

 业务3增值税销项税=190000×17%=32300(元)

 业务4增值税销项税=35100/(1+17%)×5× 17%=25500(元)

 业务5增值税销项税=280000×17%=47600(元)

 当期销项税额合计=115430+6460+32300+25500+47600=227290(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227290—34094.44=193195.56(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