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李某与王某系夫妻。李某因业务关系认识何某,遂与何某出双入对,并进而同居生活,后经不住何某软磨硬泡,李某与何某到何某户籍所在地办理了结婚登记。王某得知后,十分气愤。王某及其亲属提出下列主张,能够得到支持的是:______
  • A.王某请求李某赔偿其所遭受的精神痛苦
  • B.王某不提出离婚单独诉请李某赔偿其所遭受的精神痛苦
  • C.王某在离婚诉讼中同时请求李某赔偿其所遭受的精神痛苦
  • D.王某的父母请求李某赔偿各项物质损失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涉及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8~29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承担《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题中,王某有权在离婚诉讼中同时请求李某赔偿精神损害,但不得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主张,也无权请求配偶之外的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近亲属也不是合格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人,故本题答案为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