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试述非法经营罪的概念和构成,并就该罪的制定和实施作一简单评述。
【正确答案】非法经营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在构成特征上具有以下特点:
   (1)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市场的管理秩序。
   (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首先,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国家关于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其次,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具体包括以下五类行为:①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未经许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专营、卖卖物品,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专门的机构专营、专卖的物品,如食盐、烟草等。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指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需要,规定在一定时期实行限制性经营的物品,如化肥、农药等。这些物品的范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会不断调整。②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所谓进出口许可证,指国家外贸主管部门对企业颁发的可以从事进出口业务的证明文件。所谓进出口原产地证明,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进出口产品时必须附带的由原产地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确认文件。所谓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事某些生产经营活动者必须具备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如森林采伐、矿产开采、野生动物狩猎等许可证。③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过去是作为投机倒把处理的,但现行刑法取消了投机倒把罪,从而失去了处理这种犯罪的法律依据。于是一些单位和个人由于种种原因,在国家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及外汇管理部门指定的能够从事结汇、售汇业务的商业银行以外,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外汇黑市差价,进行大量的外汇买卖,牟取暴利。外汇黑市的存在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对人们的心理预期产生重要影响,从而给人民币稳定产生巨大压力。为了惩治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行为,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4条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规定定罪处罚。”从而以立法形式明确将其规定为本罪。④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针对实践中,有的单位或个人没有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暗地里从事证券、期货的经纪业务及保险业务,严重扰乱期货、证券、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广大投资、股东及投保人的利益的现象,刑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对这种行为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犯罪行为是针对未取得从事证券、期货、保险业务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而言,而非对违法进行证券、期货买卖,或是国有公司、企业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证券、期货买卖,则应视情节轻重,或者给予行政处罚,或是依照《刑法》第180条、第168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以非法经营行为看待。⑤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是泛指前四种以外的其他破坏市场管理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从实践中看,主要有垄断货源、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倒卖金银及其制品;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口的废弃物;非法从事传销活动;彩票交易、倒卖汽油制品或者有伤社会风化的物品;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珍稀植物等。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12月11日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刑法》第103条第2款、第105条第2款、第117条、第118条、第246条、第250条、第363条第1款、第2款规定之罪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的也属于非法经营行为。
   (3) 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
   (4)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此外,成立本罪除了符合上述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外,还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至于何谓情节严重,目前尚无权解释,但从刑法理论联系司法实践来分析,主要应以犯罪数额为依据,综合考虑其他情节,如引起市场秩序严重混乱,造成严重后果,多次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曾经受过行政处罚,屡教不改,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况。
   经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在犯罪客观方面,其表现行为是不确定的。该条中规定了“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一兜底式条款,几乎将所有的法律没有明确、单独规定为破坏市场秩序的犯罪都包容起来。立法的这一规定有肯定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肯定的一面体现在使法条更加富有弹性,从而可以更有利于打击犯罪。然而其消极一面却不容忽视。这种比较概括的规定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一种破坏,在适用中极有可能扩大其适用范围。这其实在实质上就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再者,该罪的罪状具有很强的时代性和政策性,这无异于将罪状的界之权交由行政部门来行使,这一立法模式也是对刑法基本原则的违背。综上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还有待完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