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1)司法机关的变化
第一,在中央司法机关方面,宋朝沿用唐制,中央仍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关,所掌职责亦未改变。太宗淳化二年(公元991年),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审判权的控制,又在宫禁之中增设审刑院,置知院事一人主持,详议官六人协助。凡上奏案件,须先送审刑院加印备案,再交大理寺审理,刑部复核,然后再由审刑院详议复审,或奏请皇帝裁决。审刑院实际是凌驾于三大司法机关之上,直接限制大理寺、刑部司法审判权的一个御用机构。神宗元丰年间,改革官制,因机构重叠,裁撤审刑院,并其职能于刑部。此后,凡奉皇帝诏命立案的重大案件,由朝官临时组成制勘院审理判决;而由中书省下令立案者,则临时组成推勘院予以审理。枢密院也可参与军政案件的审判监督,三司及户部则可参与财政赋税案件的司法审判.
第二,在地方司法机关方面,由路、州、县三级行政机关兼理司法。但路作为中央向地方派出的一级机构,并不是一级司法审级。太宗时始设诸路提点刑狱司,真宗时改称提点刑狱公事,神宗时又改称提刑司,主要负责监督地方州县的司法审判活动,复核各州县的重大案件,监察劫奏州县长官的违法行为,并可直接上报皇帝。因此,它是皇帝控制地方、集权中央的一个代理机构。
(2)诉讼与审判制度的变化
第一,皇帝干预司法。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不断强化,皇帝越来越直接广泛地干预司法审判活动。自太祖时起,就常常亲自折狱断案。太宗即位后,亦“常躬听断,在京狱有疑者,多临决之”。除御笔断罪、亲自判案外,皇帝还经常直接录囚。
第二,区分民刑诉讼。宋朝法律区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案件,对民事诉讼时限规定了 “务限法”。“务限法”实际是根据农务季节需要规定的一种民事诉讼时限方面的法律。对于刑事诉讼案件,宋朝则规定了严格的断狱时限,称为“听狱之限”。
第三,重视勘验证据。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宋朝比较注重调查取证,尤其重视通过法医检验和司法鉴定获得必要证据。当时,官府设有专门的法医等检验官员,并制定有勘验方面的法规律条,以规范检验人员的执法行为及责任。如《宋刑统·诈伪律》专立《检验病死伤不实》,明确规定:对诈欺谎称患病或死伤者,法医检验人员不实事求是,各依诈欺者本人之罪,减一等处治;对确实患病或死伤者,法医检验人员若不实事求是,则以故人人罪论处,即按所诬陷之事应处罪刑反坐。特别是南宋理宗时的湖南提刑宋慈(公元1186-1249年),在总结历代勘验技术和法医经验的基础上,于淳佑七年(公元1247年)编著一部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专著《洗冤集录》。该书博采官府历年颁定的条例格目,对流行的治狱等书加以订正补充,吸取民间医药学知识,编成检复总说、验尸、四季尸体变化、自缀、溺死、杀伤、服毒等53项,并颁行全国,成为司法检验活动的指南。
第四,审判制度上。宋代审判制度的特点是鞫谳分司、审判分离。
第五,翻异别勘制度。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