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行政领导的独特性。
行政领导不同于其他类型的领导活动, 它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行政领导的独特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等级性。 行政领导均是在特定的行政体制中进行, 而行政体制则是以权力分层的科层制作为其存在形式的。 行政领导与其他组织中领导活动的最大不同就在于它的等级性, 即决策与计划总是遵循着从高层向低层贯通这一特定的线路。 其次, 行政体制中科层结构决定了领导者总是处于一定的行政职位上, 并且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差异首先体现为职位的高低, 居于高职位的人总是要领导居于低职位的人。
(2) 权威性。 行政领导的权威性来自其合法性, 这是不同于那些自发型领导的一个重要区别。 合法性确定了行政领导在其展开的过程中必须建立在相应的地位等级、 权力容量这一基础之上。 因此, 按照法律规章所配置的权力就成为行政领导合法性的重要来源。 行政领导的权威性是构筑在理性基础之上的。 现代意义上的行政领导权威是一种理性权威, 其特征在于它的合理合法性, 在于行政领导活动过程中表现的规章制度取向。
(3) 综合性。 领导作为由“软专家” 所进行的指挥、 协调活动, 首先表现为极强的综合性。 而行政作为公共权威的活动又是以其综合性作为其重要特征的。 首先, 行政领导的综合性是由社会的劳动分工决定的。 劳动分工程度越高, 担负主导和统领功能的行政领导活动的综合程度也就越高。 其次, 现代社会也是一个利益多元化的社会。 各种群体的利益表达会给行政领导造成较大的压力。 这就导致了行政领导活动中存在着各方利益一致的一面, 也存在着冲突和矛盾的一面。
(4) 服务性。 服务是行政领导的本质所在。 行政领导者不是权力的永久占有者。 行政领导的服务性并不是一种虚假的设定, 而是引发领导者敬畏的法则, 更是驾驭领导者行为的信念。 在现实生活中, 它总是通过法律或规章转化为一整套的行政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