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孙立与张芳育有二子,长子孙林、次子孙松。孙林娶妻王萍,并于2002年生下一子孙达。孙林于2003年4月病故。孙立因悲痛过度,于同年5月去世。孙立去世时,留有房屋6间。此后,张芳一直同儿媳王萍一起生活,由王萍照顾其生活起居。房屋6间一直由次子孙松使用。2005年,孙松准备结婚,遂欲将该6间房屋出让给邻居黄某,经张芳和王萍同意后,卖得价款9万元。
问:(1)孙立去世时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
(2)房屋出让后,张芳去世,9万元房款应当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
【正确答案】(1)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夫妻共有财产中,只有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部分,才属于遗产。我国《继承法》第26条第 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依据以上规定,孙立去世时所遗留的6间房屋,有3间是张芳的个人财产,另外3间作为孙立的遗产由其继承人进行继承。
张芳作为孙立的配偶,依法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长子孙林先于孙立死亡,孙林之子孙达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孙松作为孙立的儿子,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3间房屋,张芳、孙达、孙松各得1间。
综上,6间房屋应由张芳得4间,孙达、孙松各得1间。
(2)依据上述分析,9万元房款作为房屋的货币形态,应当由张芳得6万元,孙达、孙松各得1.5万元。因此,张芳的遗产为6万元。
孙松作为张芳的儿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王萍在孙立去世之后,一直与张芳一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继承法意见》第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权并不因此丧失。本案中长子孙林先于张芳死亡,孙林之子孙达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因此,张芳的遗产应当由孙松、王萍、孙达三人平均分配,三人各得2万元。
综上,9万元房款应当由孙达得3.5万元,孙松得3.5万元,王萍得2万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