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有关外资准入和外资待遇方面的规定构成了我国外商投资立法的重要内容,这两个方面既相互联系,又各有侧重。
外资准入主要调整是否允许外资进人,在哪些行业领域、地区允许进入的问题。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一般性规定外,我国对外商投资的市场准入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二者都将外商投资方向和产业指导目录划分为待遇不一的允许、鼓励、限制和禁止四类。国家外商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一系列规章更具体地规定了外资准人的情况。
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否允许外资准入本身也是外资待遇的某种体现,但通常所说的外资待遇主要指外资进入后所享有的待遇问题,包括投资保障、经营保障、财产及汇出保障、国有化、征收或征用、税收待遇等。我国三资法主要规定了投资保障的一般制度,如一般不实行国有化、征用给予适当补偿等。税收待遇主要规定在外商投资税收法中,目前我国实行三免两减制度。其他鼓励外商投资的措施,也属于外资待遇的范畴。
WTO规则中关于国际投资的协议主要有四个:TRIMs、GATS、TRIPs及SCM。TRIMs适用于与货物有关的特定投资措施,专门处理对贸易具有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措施;GATS与国际投资联系较为密切的是市场准人和国民待遇的规定;TRlPs对知识产权的规定与国际投资具有密切联系;东道国的投资激励措施可能构成SCM协议所义的补贴行为而受到该协议的管制。
WTO的所有多边协议都对市场准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外资准入条件的逐步放宽将成为WTO体制下我国外资法完善的重点和最大的难点。中国至今对所有外资项目实行严格审批,审批机构较多,审批机构重叠,审批程序复杂。这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更不符合WTO规则的要求。我们必须借鉴国外关于外资法自由化改革的一些成功的做法,扩大外资进入领域,放松外资准入的审批标准,简化审批程序和精简审批机构,进一步减少限制和禁止外资准入的领域和部门,特别是要逐步取消目前根据外资规模确立审批权限及相关制度的做法,改为主要依据外资进入产业的类别建立审批制度,除国家新近确立的诸如军工、制币等十种需要国家垄断经营的行业之外,其余的可允许外资进行经营,而且逐步取消地域、数量、股份等方面的要求。
政府通过财政措施鼓励的一些投资领域或做法,可能构成对世界贸易组织反补贴规则的违反。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既可能违反了反补贴规则,又造成了内外资企业竞争条件的不平等。这些都会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得到解决。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