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 合法权益的,应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 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