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1) 在票据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方面。日内瓦票据法律冲突公约采用本国法的同时,采取了一种较为折衷的方式,即肯定行为地法的适用。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适用其本国法,但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适用行为地法。我国票据法采用了和公约相同的做法。差别在于,日内瓦票据法律冲突法公约允许适用反致,即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应包括其国际私法,故依当事人本国国际私法的规定,关于票据能力应适用内国法或其他国家法律时,法院地国应以内国法或他国法代替当事人本国法的适用;我国票据法在这个问题上没有明确接受反致。
(2) 在票据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方面,日内瓦统一法公约采用的是“行为地法”,行为地指的是“契约的签名地”,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可适用付款地法。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采用的是国际通行的法律适用规则,即票据行为的方式有效性原则上由行为地法规定。与日内瓦统一法公约不同的是,我国票据法没有对票据行为中的先行行为的形式有效性与后行行为的形式有效性之间的关系做出规定,也没有对我国公民在国外所为票据行为虽然不符合行为地法,却符合我国法律对行为方式的要求时是否适用其本国法做出规定。
(3) 票据债务人义务的准据法方面,日内瓦解决汇票、本票法律冲突公约划分主、从债务人,分别加以规定。据该公约,汇票承兑人或本票出票人所负债务的效力,应依付款地法律。汇票或本票上所有其他签字人所负债务的效力,应依签字地法律。我国票据法没有具体区分票据债务人的主从,而是规定影响有关票据债务履行的某些方面,如票据的提示、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等,适用付款地法。这些不属于决定票据债务人义务的准据法范围之内的事项,可见,我国票据法未对票据债务人义务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
(4) 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的法律适用方面,我国票据法规定适用出票地法,与日内瓦统一法公约一致。
(5) 票据权利的行使与行使的法律适用方面,票据法规定,有关票据权利的保全与行使等行为如票据的提示、付款、拒绝证书的作成及拒绝通知等细节问题,应依票据付款地法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与日内瓦两个解决票据法律冲突的公约以及许多国家的票据法一致。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