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某将八成新手机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卢某,双方约定:手机交付卢某,卢某先付款1000元,待试用一周没有问题后再付3000元。但试用期满卢某并未按约定支付余款,多次催款无果后单某向M法院申请支付令。M法院经审查后向卢某发出支付令,但卢某拒绝签收,法院采取了留置送达。20天后,卢某向N法院起诉,以手机有质量问题要求解除与单某的买卖合同,并要求单某退还1000元付款。根据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第82题)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31条规定,债务人拒绝签收支付令的,法院可以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支付令。 选项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如果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既不清偿债务,又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那么支付令就产生与生效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即具有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因此,本案中,在债务人卢某未提出支付令异议的情况下,法院作出的支付令生效,债权人单某可以依支付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选项C错误。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33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向法院起诉而不是提出书面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换言之,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向另一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不能视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支付令继续有效。 选项D错误。卢某向N法院提出诉讼不构成支付令异议,支付令生效,M法院也不能终结督促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