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试论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我国选举权的主体具有广泛性,根据宪法和选举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见,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范围是极为广泛的。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是指在选举中,一切选民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法律在程序上对所有选民同等对待,选民所投的选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是公民平等权在选举制度中的表现。其要求有:除法律有特别的规定外,选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的人数相同;一切代表在代表机关中的地位平等;对选举中处于弱势地位的选民进行特殊的保护。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既体现了实质平等,又体现了形式平等的要求。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直接选举即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一种选举。间接选举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一种选举。我国实行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即我国在县级以及县级以下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实行间接选举。在县级实行直接选举有利于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加强对政权活动的监督。
(4)差额选举原则。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3至1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5至1/2。差额选举原则体现了我国选举制度的优越性。
(5)秘密投票原则。秘密投票原则又称为无记名投票原则,我国选举法规定实行无记名投票原则,即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无记名投票原则的实行是提高选举制度的民主性、尊重选民自由选择意志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