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的院落相邻,甲为方便自己车辆进出,遂与乙约定:甲借用乙院内道路通行,期限20年,甲一次性支付给乙50万元补偿费。双方签订合同并办理了地役权登记。2年后,甲拟定了下列方案,其中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是______。
  • A.甲拟将全部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自己保留地役权
  • B.甲拟单独将地役权转让给了丁物业公司
  • C.甲拟将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和地役权一并转让给丙
  • D.甲拟将房产所有权及土地适用权转让给丙,而将地役权转让给丁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 地役权作为一种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产生的用益物权,与需役地的关系又极为密切。由此发生了主从权利的关系,即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使用权。地役权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它必须随着需役地的使用权转移而一同转移。当需役地的使用权发生转让时,地役权也应当随之发生转让。 《物权法》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地役权应与房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丙,而不得保留或单独转让第三方,故C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