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陆某于2006年3月、4月间,先后在某市“温州发廊”、“雪白发廊”,要求发廊小姐为他全身按摩。按摩后,陆某出示其伪造的假“公安工作证”,冒充警察,借口发廊搞色情按摩,要处以罚款。陆某以此为手段,骗得“温州发廊”经营者的人民币共3000元。但在“雪白发廊”要求罚款时,该店老板赵某以罚款太多为由,拒不交钱,于是陆某对赵某拳打脚踢,称不交钱就打断她的腿,然后强行从发廊的钱柜里拿走人民币2500元。对于陆某的行为定性,下列说法错误的是:______
  • A.招摇撞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
  • B.诈骗罪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择一重罪论处,然后与抢劫罪并罚
  • C.招摇撞骗罪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数罪并罚
  • D.招摇撞骗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考点] 招摇撞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解析] 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招摇撞骗罪的显著特点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而且原则上不包括骗取财物的行为,不具有骗取财物的目的,这是与诈骗罪的区别。本案中,陆某冒充警察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而且伪造公安人员工作证的行为也构成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但是,陆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是为了用于诈骗,这两个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应择一重罪论处。此外,陆某以暴力、胁迫手段取得“雪白发廊”的财物,还构成了《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应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因此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ACD项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