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
   B.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
   C.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
   D.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优先购买权。本题中,甲乙按份共有一间房屋,并出租给丙。其中存在两个优先购买权。一是乙作为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在其他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份额时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二是丙作为房屋的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的房屋时所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因此,乙和丙都享有优先购买权,选项A、B是错误的。乙和丙的优先购买权在性质上又是不同的,乙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按份共有关系即物权,丙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租赁合同即债权,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可知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选项D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