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为了炫耀自己的计算机水平,故意制作了一种计算机病毒,并利用互联网进行传播,造成全国范围内众多计算机用户的电脑受到病毒侵袭,导致计算机系统无法正常运用,造成严重后果。则甲的行为( )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C.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D.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罪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提示] 本题考查的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
《刑法》第286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这是《刑法》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定,由该条规定可知,甲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属于本罪的行为方式之一,所以应构成本罪,因此,B项正确,A项不正确。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该罪,故C项不正确。D项罪名本身不存在,不正确。